中国重汽: 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3 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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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以及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
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
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
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与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监控外部各媒体及公司官方自媒体
信息,及时收集、整理公司各类舆情信息,并根据公司舆情管理工作
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核实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研判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
的影响并汇报董事会秘书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披露,发现可能对
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各部门、子公司所属业务领域的舆情信
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
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
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
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
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
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
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
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
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应当立即
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董事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
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
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
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拟定
应对方案;
 (二)必要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
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必要信息。做好疏导
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
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情况说明公
告或澄清公告,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
以回应;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
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
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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