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佳汇国际中心 A 座 4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 (86-10) 65511122 传真: (86-10) 65530601
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大嘉法意字【2026】第0123号
致: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燕东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
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
序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载明本次股东会会议的
通知、本次股东会会议议案和决议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资料,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并参与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及对
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
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该公告载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
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
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
事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 15 时在北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经海四路 51 号 3 号楼 114 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及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6 年 1 月 19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141 人,代表
股份 846,811,0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3163%。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
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列席股东会
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已在《关于召开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投
票,由经推举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票数。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指标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表决结果:通过。
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表决结果:通过。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相符,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由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