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龙蟒: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3 18: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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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
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规
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给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
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
公司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
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
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在董事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
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如发生第六条中所述情形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
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
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
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
重或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对提供需披露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
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
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
高管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因重大差错在
进行上述处罚时,还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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