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
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
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
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原则为中
短期、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但
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
金、收益凭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及经董
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其他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禁止购买风险等级被评定为中风险等级(即第
三级或 PR3 或 R3 级)和中高风险等级(即第四级或 PR4 级或 R4
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委托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决策程序、实施流程、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
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为避免投资过于集中的风险。
第六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必须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的
需要为前提,充分利用好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
项目建设资金。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等并表
内子公司,并表内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
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二) 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
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
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由财务审计工作专委会审批。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
公司经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
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已按上述第(一)、
(二)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且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
期内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内。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
例,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
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
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委托理财业务
会计核算和日常管理等。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事项具体流程为:
(一)如委托人为子公司,金额低于两千万由直管企业负
责人审批后执行,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金额在两千万以上的,
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并对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
可行性分析,审核通过后按流程报公司总裁审批后执行。
(二)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投资评估
和可行性分析,按流程报公司总裁审批后执行。
可行性分析应当提供至少三家同等金融机构类型、同等风
险水平、同等期限的理财产品收益率比较表。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应当于每
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
长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
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
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风控审计部定期、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业务的
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
理情况等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
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
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的风险时,相关负责人必须在
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财务总监和总裁,同时告知董事会秘
书,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
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
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
“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
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