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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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北人智
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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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1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了《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
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 14 时 00 分在苏州工业园区淞北路 18 号一楼 VIP1
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32,861,5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133%(已扣除截至股权
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下同),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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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5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7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6,701,0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3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或视频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视频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
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增加或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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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48,0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545%;反对 94,3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87,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59%;反对 94,3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83%;弃权 19,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8%。
本议案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