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健弛律师、李淼儿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常熟风范电
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1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
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
简称“
《通知》”)。经核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
说明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
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星期五)召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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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4:45 在江苏省常熟
市尚湖镇工业集中区西区人民南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王建祥先生
主持本次现场会议;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3 日(星期五)
月 23 日(星期五)9:15-15:00。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
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653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494,941,9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43.3305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等。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他
事项均与《通知》所列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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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无涉及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
票截止后公布。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行使、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