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科测试: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6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3 17: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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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
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就其是否存
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会表决。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
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的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
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
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
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联交易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即:不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响;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为会议主持人的,不得利用主持人
的有利条件,对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
由于通知所列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关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
所列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条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
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八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
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
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
确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任、更
换及备案程序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组织及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依据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
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1 名。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设置合理、有效、公平、适当的公司治理机制、治理结构,并对此进行
评估、讨论,以维护全体股东的权利;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
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
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
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六)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的聘任或罢免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七)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
 (八)在发生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召开时。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以议案的方式作出。董事会议案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作出决议。
  在本规则中,议案指正式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提案人已提交
但尚未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称为提案,提出提案的人士或单位称为
提案人。
  提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案名称、内容、必要的论证分析等,并由提案人签字或
盖章。
     第二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先行通知各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被通知的主体应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以
提案的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
  提案应当具备本规则第三十条(一)(二)(四)(五)项内容,且提案内容应
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
交。
     第二十九条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主体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第三十条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或责成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书面传真、公告、
邮件、电子邮件或电话等一种或几种、信函等书面方式,通过直接专人送达、邮件或
传真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经全体董事书面同意,可豁免定期董事会和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间。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代为召集的董事签发。上述人士因故不能签发董事会
会议通知时,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代为签发。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
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
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
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
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其职权范围之内事项时,经会议主持人邀请,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邀请中介机构或行业、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提供专业意见。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邀请新闻记者或其他无关人士列席会议,特殊情况需要邀请
列席的,会议主持人应征求其他董事意见,在获得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邀请。
  列席会议人员如需在会上发言,应获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并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
  主持人认为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机密时,可要求列席会议人员回避。
  会议表决时,列席会议人员应当退场。
     第三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
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况。
     第三十七条 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
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
的委托;
  (四)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的情况下全权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五)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
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每一次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董事会
秘书可授权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制作会议记录,但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记录的真实、准
确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
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的董事,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
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
慎地发表意见。
  第四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采用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派专人送达、信函、传
真等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自收到过半数董事书面签署
的董事会决议文本之日起,该董事会决议即生效。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
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
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
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其中
对外担保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
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四十八条 过半数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
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
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回避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章    会后事项
  第五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
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
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营层。
  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助董
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会可以要求经营层成员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及公
司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超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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