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26-006
债券代码:113691 债券简称:和邦转债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四川和
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贺正刚、曾小平、王军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贺正刚、
曾小平、王军:
经查,我局发现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生物或公司)
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和邦生物将部分客户签收确认于 2025 年的收入确认在 2024 年,导致
公司债券的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
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
一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贺正刚、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曾小平、财务总监王军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四
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贺正刚、曾小平、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
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
应于收到本措施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
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