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集团: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2 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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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广东肇庆
   二〇二六年一月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
和披露等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依据《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规定,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
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
人员。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
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
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
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
式。
 第七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
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
                 第 2 页
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的,经办人员应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提供,同时
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并将外部单位
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备案。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
外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示接收或使用信息的外部
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
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或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
的时间)且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件及其提供的外部
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
  第十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
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部门、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到有关对外报送该等信息的请求时,应当第一时间通知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严格按照《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提供,不得擅自提供、
不得超越范围提供,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
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在因
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
悉后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
承担赔偿责任;如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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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
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修改、解释。
                  第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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