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一月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
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
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
矿证券”或“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
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过审慎调查后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东易日盛家
具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
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的《东易日盛家具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
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
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责;
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相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
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的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目 录
十一、关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
释义
本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详式权益
本核查意见 指
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根据重整计划和重整投资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认购上市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
指 150,000,000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占转增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易、本次收购
上市公司/东易日盛 指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整产
指 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
业投资人、华著科技
北京一中院/法院 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 指 北京一中院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东易日盛管理人
与华著科技联合体共同参与东易日盛重整投资、支付重整投资款、
重整投资人 指
受让转增股票的所有投资人合称重整投资人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及其他签署
重整投资协议 指
的重整投资相关协议/承诺/文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
重整计划 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债务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作并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的《东易日
重整计划草案 指
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东易天正 指 天津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
互联网数据中心(Internet Data Center),为用户提 供包括申请域
IDC 指
名、租用虚拟主机空间、服务器托管租用, 云主机等服务。
智 算 中 心 或 人 工 智 能 数 据 中 心 (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ata
AIDC 指 Center),是指集成了高性能计算能力、大数据处理能力、人工智
能算法和云计算服务的综合信息处理中心。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矿证券 指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东易天正 指 天津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
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
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
合《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的信息披露要求,未发现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01W1J578
法定代表人 张建华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20 年 9 月 18 日
电话 010-84249337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 11 号院 1 号楼 5 层 502 室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 11 号院 1 号楼 5 层 502 室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开发;销售服
装、鞋帽、通讯器材(卫星接收设备除外)、办公用品、办公设备、日用化学
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建筑材料、消防器材、汽车配件、第一类医
疗器械、电缆电线、仪器仪表、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网页设计;设
经营范围
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安装机械设备;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代理;工
程管理服务;劳务分包;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
形。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
格。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张建华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95%股权,为信
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张
建华。
姓名 张建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8************
住所/通讯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瓦井二区 64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
业务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万元)
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
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基
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
华著数据科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基于云平台
司
的业务外包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
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网络设备销售;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社会经济
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
华著文璟(北 业许可的业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
司 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
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网络设备销售;软件
开发;大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鞋帽
批发;服装服饰批发;通讯设备销售;办公
用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日用杂品销售;
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
售;消防器材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家用
电器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
备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
华著智能科技
设备租赁;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第二类医
疗器械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智能仪器仪
司
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专
业设计服务;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广告设
计、代理;平面设计;对外承包工程;招投
标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
含劳务派遣);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
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融资咨询服务;
海南华著投资有 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教育咨询服
限公司 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咨
询策划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
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
理;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企业总部管理;
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
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
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
和存储支持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物联网
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云计算设备销
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
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
网设备销售;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
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软件开发;
北京华著智算科
技有限公司
服务);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
线、电缆经营;仪器仪表销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
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讯
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
售;物联网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设备批发;电线、电缆经营;仪器仪表销
售;网络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
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销
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五
金产品批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
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互联网
通过华著数
安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
据科技(浙
上海华著智算实 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
业有限公司 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
司间接持股
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区块
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
法软件开发;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租
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安全技术
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
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
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
通过北京华 和存储支持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物联网
内蒙古云著智算 著智算科技 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云计算设备销
产业园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间 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
接持股85% 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
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
网设备销售;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
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软件开发;
企业管理咨询;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
服务);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
线、电缆经营;仪器仪表销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
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
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
和存储支持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物联网
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云计算设备销
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
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
通过北京华
网设备销售;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
著智算科技
北京华著愿璟智 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软件开发;
算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咨询;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
接持股
服务);电线、电缆经营;仪器仪表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基础电信
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
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
平台;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卫星技术综合应
通过北京华 用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
甘肃华著智算科 著智算科技 应用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公
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间 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
接持股85% 算法软件开发;软件开发(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
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企
直接持股 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北京著丞企业管 海南华著投 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数据处理服务;
(有限合伙) 间接持股 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云计算
股100% 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网络设备销
售;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除控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下属企业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万元)
一般项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上海熹贝云计算
有限公司
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城
市园林绿化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互联网信
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建筑材料、电子产
品、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软件
开发;数据处理(仅限PUE值在1.5以下);
维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
北京长空建设有
限公司
料、五金交电。(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
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
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
育培训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创业投
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总部管理;
海南艾米特投资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
有限公司 市场营销策划;融资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
从事投资活动;广告设计、代理;平面设
计;专业设计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
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
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注:上表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 IDC 和 AIDC 综合服务商,
主要从事算力中心相关服务,公司主要客户为第三方 AIDC 服务商,终端客户
主要为互联网企业。信息披露义务人 2022 年至 2024 年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
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总资产 21,439.91 6,883.54 7,253.47
净资产 8,091.72 1,665.94 -255.90
营业收入 12,842.37 5,330.97 6,448.69
项目
净利润 819.44 121.84 -245.00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结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的相关财务状况、资金实力,信息
披露义务人具备履行本次收购的经济能力。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
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
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
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
良诚信记录。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华著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
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股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具
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经营管理未来上市公司相关业务、
资产及人员的经验及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十)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
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财务顾问仍将持续督促其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及履行程序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考虑到双方的协同效应,认为
成为重整产业投资人有利于更好更快助力上市公司重整,帮助上市公司重塑良
好的发展前景,推动上市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同时上市公司的产业可带动
自身相关业务的发展。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成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产业
投资人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陈述的收购目的具有合理性,未与现行法
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重整产业投资人,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
《重整计划》约定,在取得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
减持(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间接或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本次重整导致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不存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若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的《关于申请法院对东易日盛进行重整及预重整的告知函》,因东易日盛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申请人已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对东易日盛进行重整及预重整的申请。
华著科技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前向东易日盛提交了正式报名材料。
议,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有约束力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评选。
经各评审委员综合评定,最终确定华著科技为中选产业投资人。
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经营方案等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确定。
裁定书》((2024)京 01 破申 1179 号)及《决定书》((2025)京 01 破 501
号),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鹏元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
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后续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形式的方案》。
《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上市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全部转增完毕,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盛的重整事宜。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批准和决策
等法定程序。
五、对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情况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重整计划和重整投资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上市公司 150,000,000
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占转增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77%。同时,上市公
司原股东陈辉及东易天正承诺放弃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73,449,648.00 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7.7201%)对应的表决权,放弃期间为自东易日盛本次重
整转增股份登记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之日起,直至其不再持有东易日盛任何
股份期间。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
张建华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重整产业投资人参与上市公司重整,根据重整计划和
重整投资协议,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如下:
根据重整计划和重整投资协议,上市公司以股本 419,536,980 股为基础实施
“每 10 股转增 12.6775047100735 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转增完成后,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本 将 增 加 至 951,405,184 股 。 其 中 , 华 著 科 技 认 购 上 市 公 司
(三)对《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的核查
资协议》,《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
由乙方作为产业投资人参与甲方重整。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进行业务协同、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
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
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
整后甲方 150,000,000 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
的比例约为 15.77%。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约 12.68 股的比例
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 531,868,204 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
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
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 419,536,980 股增加至 951,405,184 股,由乙方有条件
受让 150,000,000 股。
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
甲方流动资金。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留核心资产,利用 AI 及数字化构筑创新性商业模式—东易 AI 智家。同时,乙
方将借助自身算力产业资源,通过捐赠智算中心运营主体、订单导入等方式,
多措并举助力甲方拓展数据中心集成服务业务及算力服务业务,推动甲方实现
双轮驱动,并承诺未来三年为甲方导入算力产业相关业务订单。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的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的 30%作为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
何违约责任。
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
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
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业绩承诺出具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
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业绩承诺安排要
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
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
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
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
书面通知乙方。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且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
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 241,500,000.00 元。
(1)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甲方的重整计划;
(2)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收到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投资
款。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启动标的股份的交割,
乙方应提供及时、必要的配合。
交割。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的股份为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的股
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
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的上市公司股票自登记在信息披露义务人账
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及其他安排。
六、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以重整产业投资人身份通过《重整投资协
议》以 2.30 元/股的价格受让上市公司转增股份 150,000,000 股,受让股份对价
共计 345,000,000.00 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经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
相关承诺与说明,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自有及自
筹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承诺如下:
“本次收购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均为自有及自筹资金,
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补偿的
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支付方式
资金支付方式详见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中关于股票对价款支
付的相关内容。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重整投资协
议》指定方式支付完毕全部投资款。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重整计划》实
施经营方案。重整完成后,东易日盛将继续聚焦家装主业,保留核心资产,重
启并升级数字化家装业务。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利用自身业务资源、项目
实施经验及技术积累助力东易日盛拓展算力中心集成服务业务及算力中心运营
服务业务。
如果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业务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与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
或其子公司进行除日常生产经营之外的重大资产和业务出售、合并、与他人合
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亦不存在主导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
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或进行相应调整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亦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
程行使股东权利,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并重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届
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
行修改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
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作
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
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做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
进行分红政策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
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在《重整计划》中披露了上
市公司重整后的经营方案。本次重整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断优化上市
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业务
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
有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人员、资产和财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上市公司
独立经营能力不会受到影响,在采购、生产、运营、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
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一)保证资产独立
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
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下,并由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控股子公司,下同)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未经上市
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在关联董事和/或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
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的债务提供
担保。
(二)保证人员独立
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的其他行政职务,且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领薪。
织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系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
定,保证不会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人事任免,
也不会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
(三)保证财务独立
务管理制度。
经济组织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业或经济组织不会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四)保证机构独立
构,确保上市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保持独立运
作。
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独立行使职权。
企业或经济组织与上市公司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业务独立
织。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外,不干涉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
争现象。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同
业竞争情况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采取有效措施避
免同业竞争。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
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
易、价格公允的原则,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和回避表决制度,同时由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
交易行为合法合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要求上市
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者损害
上市公司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
间持续有效。”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
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重整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利用自身业务资源、项目实施经验及技术
积累助力东易日盛拓展算力中心集成服务业务及算力中心运营服务业务。
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取得相关批
准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张建华先生控制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再
承接新的算力中心集成服务业务订单,并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在实施的算力中心
集成服务项目及质保期项目换签至东易日盛或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未来所有新
算力中心集成服务业务订单将由东易日盛或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接,夯实东易
日盛业务基础。
为最大限度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避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可能产生的实
质性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关联方与上市
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不存在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批准后不再承接新的算力中心集成服务业务订单,本公司/本人将采取积极措施
推动在实施的算力中心集成服务项目及质保期项目换签至上市公司或其指定主
体。未来所有新算力中心集成服务业务订单将由上市公司或其指定主体作为承
包方与其签署算力中心集成服务业务合同。
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的业务,以避免对上市公司的生
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本人将会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将该等业务机
会转让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
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本公司承诺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妥善处理该业务机会。
制度的规定,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
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并对上
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及补偿;凡因本承诺函而产生的或与本
承诺函有关的争议,由本公司/本人及上市公司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
任何一方可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
市公司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规范与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就规范关联交易出具
承诺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
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
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
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
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自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
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资产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
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
计金额超过 5 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
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补偿或者任何类似安排的行为。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除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外,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并经核查,自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批准
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上市
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并经核查,自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批准
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
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十一、关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
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等
情形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的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告文件并经核查,截至
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侵
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十二、对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重整计划》中已披露的事项,信
息披露义务人过渡期间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员工、资产、业务、组织结构、分红
政策和公司章程等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或安排。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过渡期间的安排有利于保持上市公
司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十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个人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除财务顾问之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
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作为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财务顾问的情况,本次收购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的要求。
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
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依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应文件。
十四、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精神,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和验证后认为:本次权
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此页无正文,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郑 宇
财务顾问主办人:
袁一凡 蒋朝晖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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