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一股份: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2 19: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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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 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相关规定向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做好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按照上交所公告格式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
      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所有股东,均可以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
      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与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
      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
      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会
      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信息:
      (一)   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   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   参会股东类型;
       (四)   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   拟审议的议案;
       (六)   网络投票流程;
       (七)   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及时编制相应
       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提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   增加临时提案;
       (三)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   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
       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公
       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登录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
       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并确认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
       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
       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并按照
       其意见办理:
       (一)   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   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
       (四)   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
       (五)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15:00。
                第三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
       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
       的交易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十六条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上交所交易时间段。公
       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交所互网投票平台,并
       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15:0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分别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持有多个账户的
       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
       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
       一股东持有:
       (一)   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   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   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但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
       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
       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
       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
       的相同类别股份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
      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
      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
       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
       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
      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
      址: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
      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
      按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
      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
      度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交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
      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信
       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
       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会表决结
      果:
       (一)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   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
      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三十条   股东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编制股东会决议公告,并
       及时披露。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址:
       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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