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及《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加强
与投资者的沟通,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人员组成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公司章程》规定之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不
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
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其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
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
元,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下列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
露: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
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
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
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或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事项。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事项,适用前述规定。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召
开、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召集人应当
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该专门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在其提议召
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除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
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
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
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
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十九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
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三)涉及公司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
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
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由公司财务部门拟订后提交。
第二十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经理应
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一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
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当逐一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
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依据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公告、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电话
等形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
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作好相
应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递送方之日起
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以短信回复或通话确认
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信
息系统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达
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一条 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时
董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
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
展的信息和数据)。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采纳。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
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及以上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
传真、书面传签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谨慎
判断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充足、表
决程序是否合法等。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处、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0 分钟,董事也可以以书
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
项分别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书面的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
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
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
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
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
票”。
第四十条 采取传真方式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持
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真的
表决票无效。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准确、全面识别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重
点审议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和合规性,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处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
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组织验票。
第四十五条 除本规则规定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
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
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
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在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作
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应当首先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
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
已确定)作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未明确要求进行审计的
除外。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
作出说明。
第四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九条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当予以采纳。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
程录音。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可以安排董事会秘书
处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和列席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等;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载明“同意”
“反
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六)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的内
容。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
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章 决议执行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
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规则的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
信息的,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高级管理人员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