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欣环保: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2 19: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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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
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双欣环保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所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
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
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
五条所列如下重大事项: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的内容;
  (三)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四)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五)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
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登记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
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管理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讨论该内幕信息性质、范围、环节,
从而确定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确定的范围组织相应信息
的登记备案和保密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四)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将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
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范
围。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私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
其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内幕知情人如
泄露已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
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
得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者禁止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
及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呈报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
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并报送
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 2 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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