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欣环保: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2 19: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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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
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
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以提高股东回报、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为目的。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蒙
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八条   如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
制度同样适用于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
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
金专户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
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用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
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
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
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
况。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
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 6 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
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
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流
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
应当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
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
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由董事会
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
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
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
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
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第三十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
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董事
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
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
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
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
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经 1/2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
节严重的,将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均含
本数;“低于”、“少于”、“不足”“多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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