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欣环保: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2 19: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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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的选举,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不适用本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表明
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六条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以
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
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七条 累积投票制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的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
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八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额(或称选票
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数总数超过了其实际拥有的表决权总数,
则按以下情形处理:该股东的表决权只用于集中选举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
际拥有的表决权计算;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
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表决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总
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表决权数额为止。如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
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作废,视为弃权。
  (四)若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
视为弃权。
  (五)若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
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当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
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七)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
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
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
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
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获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
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
选举,第二轮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
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
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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