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欣环保: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2 19:15:5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内蒙
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
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
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应
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
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
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
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
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反担保合同需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等手续的,公司财务部应督促被担保人到
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八条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批准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上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提
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况记
录。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如非关联董事成员不足三人的,则该项对外担保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
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除外;
  (三)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
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
有改善迹象的;
  (五)不能提供用于担保或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设定担保或反担保的财产
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
前二十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申请书;
  (二)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及相关资料;
  (三)被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六)企业董事会授权其借款的决议;
  (七)借款银行名称、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计划、资金来源等情
况;
  (八)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财务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其中,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
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
担保议案前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信用情
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
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
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
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材
料等。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披露、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
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民
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期限;
  (六)反担保方案;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
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
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核、后续管理、对外担保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担
保档案管理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
理、检查,并定期与被担保方、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
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
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如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出现对其偿还债
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关注被担保方生产经营、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
情况,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出建议;
  (四)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立即向公司汇报,并协
同公司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措施
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六)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七)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提请公司参加相关被担保方的破产案件,提前行使
追偿权;
  (八)提前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
  如果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及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七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之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得对债务人
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
  第三十条    主合同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司
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应终止担保合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指定相关部门对担保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监
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
  (二)担保业务审核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担保业务担保财产的评估情况;
  (四)担保业务具体执行情况;
  (五)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取情况;
  (六)担保业务担保财产的保管情况;
  (七)担保业务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擅自越权签订担保
合同,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超过”、“以下”,
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双欣材料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优秀,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