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689号南悦城2栋14楼
电话:0871-63644502 63644505 63644506
传真:63644501 邮编:6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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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云南能源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
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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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
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
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
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1 月 4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决议,并分别于 2026 年 1 月 6 日、2026 年 1 月 20 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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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国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 :
//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
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下午 2:30 在昆明市
春城路 276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
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
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周满富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1 月 19 日。经核查,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204 人,代表股份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675,706,194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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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
会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与持股 5%以上股东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2026 年度拟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
与控股股东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
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关
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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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无正文)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慧
承办律师:
张琳
承办律师:
荣小宁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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