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0 证券简称:金房能源 公告编号:2026-010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6 年 1 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 9 人组成,其中非独立
董事 6 名(含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独立董事 3 名。公司于同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长、第五届董事会各
专门委员会委员,并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五届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一)第五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非独立董事:杨建勋先生、魏澄先生、付英女士、丁琦先生、宋
建彪先生、许振江先生。其中杨建勋先生为董事长,许振江先生为职
工代表董事。
独立董事:童丽丽女士、迟永胜先生、肖慧琳女士,其中童丽丽
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选举通
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公
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不存在连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
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杨建勋先生、魏澄先生、迟永胜先生,主任
委员为杨建勋先生
审计委员会:童丽丽女士、肖慧琳女士、迟永胜先生,主任委员
为童丽丽女士
提名委员会:迟永胜先生、魏澄先生、肖慧琳女士,主任委员为
迟永胜先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肖慧琳女士、丁琦先生、童丽丽女士,主任
委员为肖慧琳女士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自本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况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任期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董事会秘书付英女士、证券事务代表刘博洋先生均已取得深交所
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如下: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付英 刘博洋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 8 层 908A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 8 层 908A
电话 010-67711118 010-67711118
传真 010-67716606 010-67716606
电子信箱 ir@kingfore.net ir@kingfore.net
三、换届离任情况
本次董事会换届完成后,胡仕林先生、童盼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相关职务,且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
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人员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
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对上述离任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发
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财务总监杨永勃先生简历
杨永勃先生,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
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 年毕业后先后任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
任公司吉林分所审计经理、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长、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长、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
联想图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6 月,任公司
总裁助理,2024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总裁助理、财务总监。
杨永勃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证券事务代表刘博洋先生简历
刘博洋,男,199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
任北京翰海宏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优美特(北京)环境材料科技股份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2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刘博洋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