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条例
(本条例经 2026 年 1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与环境、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以下合
称“ESG”)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使董
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和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用于规范委员会的组成、会议召集与议事程序,
适用于委员会成员及本条例所涉及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
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ESG 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至少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除董事长外其他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推举产生,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战略管理部门,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会议资料准备、会议组织及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等工
作,牵头组织证券、安全环保、人力资源与企业管理、财务等部门为
委员会提供业务和工作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投(融)资计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或方案;
(三)对公司 ESG 战略与目标、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进行审
阅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与 ESG 治理相关
的建议或方案;
(五)对公司在 ESG 方面面临的风险和机遇进行识别、评估
并提出建议或方案;
(六)对公司 ESG 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及相关披露信息进行
审阅并提出建议;
(七)对 ESG 重大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审议 ESG 相关
战略与目标的达成情况;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系董事会下属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管理部门应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二)投(融)资计划;
(三)相关可行性报告、研究报告;
(四)ESG 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
(五)委员会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战略发展规划、ESG 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
项目方案资料进行讨论研究,形成会议意见与建议,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现场、视频、电话等多种
方式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
持召开。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表决采取票决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表决结果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根据会议召开方式的不同,会议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
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五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会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现场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