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
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
社会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
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
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
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
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
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 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或不在下列事项内但认为是
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以下发生或拟发生的
下列事项: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以上重大事项是指,比照《上市规则》相关标准达到披露标准的事项。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以上关联交易是指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
上的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
(1)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2)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4)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5)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业绩预告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出现较大差异;
(8)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介信息;
(9)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0)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11)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2)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13)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14)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收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5)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1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后,
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
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
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抵
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与管理
第十一条 发生前章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适用);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适用);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办法,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纪要或决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
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
决等。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
生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
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
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
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
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或质
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
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行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将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
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部门、所属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
标和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