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
会议的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文件,随其他应当
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券时报》上发布了《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现场会议
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网络投票身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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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公司董事长王新波先生主持,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
内容等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理人共 3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1,108,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983%。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人提交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 2026 年 1 月 14 日当天下午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
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34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5,975,93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1.6079%。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人员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并
进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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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向中远海运绿色数智船舶服务有
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同意 6,385,6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0869%;反对 408,3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8884%;弃权 140,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6,187,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8542%;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82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对该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
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并在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股票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表
决;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该议案事关中小投资者利益,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该议案获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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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磊
负责人:
庄 涛 柳伟伟
签署日期: 2026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