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六年一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A-3层、第22A、23A、24A、25A、26层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绿能慧充、公司、
指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激励计划》 指
计划(草案)》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划
本次回购注销实
指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
施
上市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限制性股票 指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公司章程》 指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并
限售期 指
上市流通的时间段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股东会 指 绿能慧充股东会
董事会 指 绿能慧充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存在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贵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节律师声明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责任。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
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
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全部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励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
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以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任何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
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八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
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
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届十四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
了核查意见。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进展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
格,公司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1.70 万股限制性股
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共 6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1.70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
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19,470,000 股。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实施进展
告》,截至目前公示期已满 45 天。经公司确认,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事项提出的异议。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6375012),并向中登公司提交了本次回
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
后,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的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份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73,087,000 -117,000 172,97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531,180,213 - 531,180,213
股份合计 704,267,213 -117,000 704,150,213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激励计划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回购
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实施进展等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办
理股份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并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
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负责人:汪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高树 崔友财
______________
周怡萱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