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12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和 2025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和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5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
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全资孙
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汇显显示技术
有限公司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26.2 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
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和 2025 年 4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为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
简称“浦发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
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0.9 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
排,由国显光电与浦发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
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 33.83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
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 36.73 亿元(其中占用 2025 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
为 33.81 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 2025 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23.19 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
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度 2025 年 9 月 30 日/2025 年前三季度
总资产 1,161,847.36 1,231,975.83
总负债 619,315.69 637,086.56
净资产 542,531.67 594,889.27
营业收入 350,916.97 264,110.10
利润总额 7,631.93 2,792.03
净利润 8,440.01 2,357.60
注:2024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 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
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
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
(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
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
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第二条 生效
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
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
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三条 合同要素条款
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本合同约定的流动资
金贷款合同。
(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
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
值人民币玖仟万元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
同第 1.2 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
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
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
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公司为下属控
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下属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
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虽然其他股东及国显光电未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
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
公司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698,327.33 万元,占
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06.0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
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199,300.00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为 35.91%,对子公司担保为 1,499,027.33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
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