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 2026-005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江西抚州长运有限
公司返还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资金 1,164.52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求判令第三人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已支付的律师费计 11 万元,合计
金额 1,318.87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
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
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及子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
司已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公司及子公司江西抚州长运有限
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实际被冻结金额 1.45
万元,子公司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金额 1,089.5852 万元,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与子公司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州长运”)收到抚州市临川区人
民法院(2025)赣 1002 民初 5802 号《应诉通知书》,原告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川汽运”)因班线合作经营纠纷事项对公司和抚州长运
提起诉讼。
临川汽运请求判令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返还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资金计人民币 11,645,152.88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人民币 1,419,043.63 元
(资金占用利息以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占用的资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请求判令公司返还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资金计人民币 14,481.71 元;请求
判令被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抚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终止账户资金归集授权;请求判令第三人抚州长运公共交通
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已支付的律师费计人民币 11 万元;案件诉讼
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由两被告承担。
详情请见刊载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25-039《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
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与抚州长运收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5)赣 1002 民初 5802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第三人抚
州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资金 11,003,309.27 元;
(二)被告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第三人抚州
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59,854.88 元(该利息计算至 2025 年
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0,93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
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88,17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抚州市临川汽车运
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12,753 元。被告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
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88,17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期满仍未缴纳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
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及子公司损益的具
体影响。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
冻结公司及子公司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
的银行账户资金实际被冻结金额 1.45 万元,子公司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银行
账户实际被冻结金额 1,089.5852 万元,合计 1,091.035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19%,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