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016号
致: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公开发布了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该通知载明了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
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1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商务外环路17号格拉姆大厦
A座2505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王志强(经贵公司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主
持。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0日15:00至2026年1月21日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
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7人,代表股份63,229,95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9.7402%(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610,000
股)。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
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63,229,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同意14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王来福、商丘克拉创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
同意63,229,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三)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二)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