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电梯: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2 17: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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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所有投资
者享有平等的知情权。
  (二)真实性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得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
  (三)公平性原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提供便利,保障其合法权益,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其诉求。
  (五)互动性原则。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应保持双向沟通渠道畅通,形成良性
互动。
  (六)高效低成本原则。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发展需要,灵活选择沟通
方式,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牢固树立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
者的意识。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遵
循平等、坦诚的原则,展现专业、负责的公司形象。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公司现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其他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企业文化、核心竞争力;
  (二)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在法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
或其他形式代替法定公告。公司通过其他媒体传播的信息不得早于法定信息披露
时间。
  第八条 公司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资者沟通机制,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
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一)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等网络渠道;
  (二)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路演、分析师会议、新闻媒体
采访等活动;
  (三)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沟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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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审慎安排并严格控制投资者关系活动可能导致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的风险,避免在敏感期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确认其身份(要求提供身份证
件、单位证明等),并要求其签署符合规定的《承诺书》(可为单次或长期有效)。
特定对象只能以机构名义签署长期有效的《承诺书》。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可要求其将基于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前知会公司。公司核查发现文件中存在错误、
误导性信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要求其改正或不得对外泄露。公司发现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安排两人以上参与接待,做好沟
通记录。沟通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资料应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及时、充分地答复投资者的合理
提问。对于具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应整理后在平台显著位置刊载。公司在“互
动易”平台的互动不能替代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在该平台就涉及未公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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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问题进行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连同相关附件在“互动易”
平台刊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关注并评估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关于公司的报道、传
闻及评论,如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及时核实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
和电子邮箱。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公司网站应及时更新,避免对
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在
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是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执行人。
  第二十条 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
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
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
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
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和支持董事会
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未经明确授权和培训,任何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但公司
不得因此减轻或免除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持续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培训,增强其合规意识、沟通能力与投资者保护理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至少包
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参与人员、谈论内容、提供的资料、签署的《承诺
书》、沟通记录等。档案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
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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