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投诉处
理工作,建立健全高效、透明的投诉处理与反馈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及《快意电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坚持“依法合规、及时有效、
公平公正、分类处理”的原则,认真处理和解决投资者的合理诉求,保障投资者
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投诉,是指投资者(含潜在投资者)通过各类渠
道,就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权益
保护等证券市场相关事项,向公司提出的质疑、建议、请求或申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全过程。涉及公司产品或
服务质量、一般民事合同纠纷、劳资争议等非证券市场相关事项的投诉,不适用
本制度,但相关部门应予以妥善引导或处理。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
调和监督投诉处理工作,并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投诉事项及处理情况。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投诉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一受理公司接收的各类投资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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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并维护多渠道的投资者投诉接收平台;
(三)对投诉事项进行登记、分类、流转、跟踪与督办;
(四)协调公司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拟定处理意见和回复方案;
(五)按照本制度规定时限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数据,识别风险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并向管理
层及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接涉
及公司的投诉转办事宜。
第七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所涉事项的核查与情况说明,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的建立、运行情况
及重大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投诉渠道与受理
第九条 公司向投资者公开以下投诉渠道:
(一)公司公开电话;
(二)电子邮箱;
(三)信函邮寄地址;
(四)公司官方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的互动平台;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等法定公开渠道。
上述渠道的详细信息应在公司定期报告及官网上予以公布,并保持畅通有效。
第十条 投资者投诉实行实名制,证券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
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详细记录以下信息:
(一)投诉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投诉时间、投诉渠道;
(三)投诉事项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投诉人的诉求。
工作人员应对投诉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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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对投资者符合下列范围的投诉事项,应予受理:
(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二)涉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决策程序违规;
(三)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
(四)涉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等事项决策或披露违规;
(五)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承诺;
(六)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存在瑕疵(如专线无人接听、互动平台不回
复等);
(七)其他涉嫌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
告知投诉人。对于不予受理的投诉,应说明理由。
第四章 投诉处理与反馈
第十三条 投诉事项受理后,证券部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
理过程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高效处理:简单投诉事项,应力争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情
况复杂的,原则上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确需延期的,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
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并应将延期情况及理由告知投
诉人。
(二)监管转办优先:对于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转办的投诉,应按照监管要求优先办理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三)分类处理:根据投诉事项性质,采取解释说明、澄清事实、整改纠正、
履行程序、完善制度等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四)公平披露:回复内容如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答复时间不得早于公司
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投诉事项处理完毕后,证券部应以适当方式(电话、邮件、信函
等)将处理结果正式反馈给投诉人,并征求其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
第十五条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错误、内部控制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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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违规行为或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证券部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及管理层。
公司应及时启动整改程序,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决策程序,并完善相关制
度。
第十六条 对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合理的投诉诉求,工作人员应
做好耐心细致的沟通解释工作,争取理解。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应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台账》,对每一起投诉进行
全过程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诉编号、投诉人信息、投诉渠道、投诉内容、
受理情况、经办部门与人员、调查核实过程、处理结果、反馈情况、投诉人满意
度、整改措施(如有)等。
第十八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相关的所有记录、证据、批复文件及台账等资料,
应作为专门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投诉处理完毕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问责
第十九条 公司将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
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效化解矛盾、维护公司声誉的人员,给予表彰
或奖励。
第二十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诉处理不当、矛盾激化或对公司造
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依据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一)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拖延处理或敷
衍塞责的;
(二)泄露投诉人信息或将投诉材料擅自转给被投诉对象的;
(三)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违反公平披露原则,造成信息泄露或市场误导的;
(四)因处理不当,导致投诉事项升级或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的
运行情况、投诉档案管理及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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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
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