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凤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投资理
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凤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下属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下属公司投资理财须报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
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若下属公司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则其业务行为
不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理财”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
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
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
管理或者购买中短期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或信托计划,
或者以银行存款,金融债、国债、中期票据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产品作为投
资标的的相关理财产品;
(二)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本制度不适用于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以及风险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交易的原则:
(一)投资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及投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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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理财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则,在风险可测、可控、
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理财;
(三)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
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
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五)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及风险
控制、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二章 投资理财业务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进行投资理财。为加
强投资理财决策管理,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笔或年度累计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二)单笔或年度累计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投资
理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投资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
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投资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
用本条的规定。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
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六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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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关联交
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
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具体分析,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
估,制定理财计划、筹措理财资金、办理理财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档案归档
和保管。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投资理财业
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
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
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审计部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
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理财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投资理财决
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投资理财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
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投资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 投资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须在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投资理财额度范围内,
实施具体理财业务。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情况,结合利率变动情况和投资理财的
标的状况等因素制定投资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审批;
(二)下属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拟投资的产品进行内容审核、风险评
估和可行性论证,针对每笔具体业务事项提出建议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
称、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收益率、主要风险等信息),并与公司财务部沟通确
认该笔理财业务的可行性,经确认后按相关规定提交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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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
进行结算。设立投资理财台账,加强定期跟踪及管理,及时进行分析,并于每月
月底将本月理财业务汇总及盈利情况上报主管领导。
第十二条 投资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理财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审
计部负责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
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投资理财业务核算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业务,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有效凭证
并及时入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
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示。
第十七条 证券部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生效并
实施。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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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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