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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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 00005 号
致: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
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科技”)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
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安孚科技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安孚科技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
股东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安孚科技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235 名,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 111,535,672 股,均为截至 2026 年 1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安孚科技股东。安孚科技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律师以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由安孚科技第五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
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
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
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
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8,962,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52,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88%。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安孚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6)承义法字第 00005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国杰
经办律师:司 慧
张 亘
二○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