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快意电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同时对董事长
提名的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董
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即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人数的 2/3 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
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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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聘工作提出意见;
(三)对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专业背景、从业经历、
违法违规情况、诚信记录及其与公司的匹配度等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四)就股东提案的董事候选人资格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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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认为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当的情况下,
应采纳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
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召集、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需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原则上应在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后除外。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送达或
邮件送达的方式进行会议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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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无正当事由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
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根据具体开会情况披露提名委
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
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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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