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一月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依法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重大
信息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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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
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
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单
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向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漏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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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
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
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
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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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
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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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
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股票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
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
露。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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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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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公司或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
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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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
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
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易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
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充分
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申请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
日予以公告。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
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
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
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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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高级管
理人员应督促其分管部门和单位做好重大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收集、整理及保密工
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披露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并按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
加约见谈话,并按照要求按时参加相关培训和会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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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
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阅读并核查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发现与董事会决议不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予以
纠正,董事会不予纠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
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
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信
息披露工作,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日常联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事业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本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信息和重大事件。重大信息和重大事件
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及《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
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负责人为信息收集和报告的联络人,分管该部门的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分)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负责信息收集和报告的部门和联络人,
信息披露制度
并将上述部门及人员的通讯方式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分)子公司须
向负责信息收集和报告的联络人提供了解并上报信息的便利条件。各子公司可参
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上述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积
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上述
单位及人员应保证报告信息内容和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
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
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五十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以及
各(分)子公司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信息披露制度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
话畅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
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设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
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
案管理,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在公司存
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事业部、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
第五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
工作;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事业部、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
各事业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信息披露制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经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办公室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
送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内部审批意见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并评估、审核相
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
披露文件,按照信息披露程序进行审批后发布;需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
的,尽快提交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重大信息对外发布事宜。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时间表,
按照计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定期报告;
(二)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财务部和审计部应对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复核,
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审核后,董事会办公室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并提交公司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由公司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核、发布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事业部、部门以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资
信息披露制度
料,确保提供材料、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核
和临时报告的草拟,并由提供信息的事业部、部门以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及主
管经理对临时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核,保证临时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临时报告提交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进行审核,由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
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
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文件的编制、审核、通报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送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文件进行审核;
(三)将拟报送文件提交相关主管领导(如需要)审核;
(四)视具体情况,将拟报送文件提交总经理、董事长审核;
(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秘书组织文件报送及对外发布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监督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文件,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应通报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纪律处分决定等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信息披露制度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
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
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
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
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公司各子公司、各事业部和各部门发生本制度所述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披露制度
事项时,相关子公司、事业部和部门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信息
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
(三)对于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要求的事项,由董事会办公室报经公司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请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四)经履行上述内部审批程序决定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相关事项
登记资料及审批记录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五)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内部审核程序通过的,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的沟通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其他相关规定,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七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
供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七十九条 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
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
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
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一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实行预约制度,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公司应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
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
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
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
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本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信息披露制度
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本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及时
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
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八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
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
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
供相关信息。
第八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七章 未公开重大信息管理和信息保密
第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
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第九十条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
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可采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
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管理应按照《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
求进行。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
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
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九十四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十五条 公司员工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
信息披露制度
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聘用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九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百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