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或“本激励计划”
)
及其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的核查意见
励计划的下列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
予日期、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
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核查意见
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
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公司的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
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为不适当人选;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象的姓名和岗位,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