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致: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
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
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是根据公司2025年12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
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1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于2026年1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网 络投票的 股东187人 ,代表股份 41,650,60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6人,代表股份8,447,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刘瑞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
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大河控股有限公司、张
松先生、刘瑞军先生、李超杰先生回避表决,不参与投票。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704%;反对5,151,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693%;弃权4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4,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887%;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使用,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52号大象融媒4层
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孙俊刚)____________ 梁月高:____________
徐孟辉: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