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索菲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涵涵律师、卢润姿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索
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索菲亚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称“《股
东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
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宜。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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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其中:
号索菲亚发展中心大厦 33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股东会
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江淦钧先生主持,会议就《股东会通知》列
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27
人,代表股份 455,567,7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7.3048%。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名,代表股份 311,733,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32.369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1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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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 2 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
票的方式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如下:
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450,263,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455,182,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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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 455,113,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李力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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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陈涵涵
律所负责人:刘涛 卢润姿
中国 广州 2026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