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GLO2026SH(法)字第 0117 号
致: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永和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
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本所”)就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
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东会规
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依照现行有效
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永和股份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
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
并就有关事项向永和股份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永和股份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
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永和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永和股份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星期三)14:00 召开,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 股 东 会 通 知 》 ” ) 已 于 2026 年 1 月 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等媒体披露,《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日期已提前十五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
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
登记日、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星期三)
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
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1 月 21 日至 2026 年 1
月 2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永和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永和股份的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在交易系统投票和
互联网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489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25,716,635 股,占永和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别。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会上提
出任何未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会
通知》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一致。
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形式投票平
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参
加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投票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本次审议的各项议
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53,356,75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53,245,4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已获通过。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