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
议
材
料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目 录
二、审议议案
(二)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
(三)关于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方案的
(四)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
(五)关于修订《金钼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3
(六)关于修订《金钼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9
(八)关于修订《金钼股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66
(九)关于修订《金钼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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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2 月 6 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一路 88
号金钼股份综合楼 A 座 9 楼视频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严 平
会议安排: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二、推举产生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审议议案
(一)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
条件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方案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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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关于修订《金钼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六)关于修订《金钼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七)关于修订《金钼股份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八)关于修订《金钼股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
(九)关于修订《金钼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十一)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表决
五、休会,汇总投票表决结果
六、计票人清点表决票并由监票人宣布表决结果
七、主持人宣读股东会决议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与会董事签署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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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完善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
体系,防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风险,促进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更加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责任险)
。具体方案如
下:
一、保障对象
金钼股份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具体以最
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二、保额与保费
保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年保费为人民币 18.8 万元。
三、保险期限
年可续保或重新投保)。
该议案已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因投保对
象包含全体董事,董事会全体成员回避了表决,现提请公司股东
会审议。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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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
期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有效发挥资本市场平台作用,拓宽融资渠道,提升资金
保障能力,加大加快公司高质量转型发展,全力推进“质效量”
计划和“二次创业”目标实现,公司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
行可续期公司债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经认真自查,公司符合现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政策
和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条件。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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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发展资金需求,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目前债券
市场的分析、比较,公司拟定了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可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具体内容
如下:
一、发行规模
本次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的面
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含 40 亿元),采取一次注册、
分期发行。各期具体发行规模根据届时公司资金需求、市场情
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债券期限
本次债券基础期限为不超过 5 年(含 5 年),在约定的基
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公司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于
公司行使续期选择权时延长 1 个周期,或在公司不行使续期选
择权全额兑付时到期。公司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
三、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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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本次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
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基础期限的票面利率将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专
业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基础
期限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续期周期重置一次,重置方式由公
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五、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本次债券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次债券采取通
过线上簿记系统的方式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根据簿记建
档情况进行配售的发行方式。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矿产资产
并购不超过 30 亿元(含 30 亿元)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不
超过 10 亿元(含 10 亿元)
。
七、增信措施
本次债券不设定增信措施。
八、兑付及付息的债权登记日
若在本次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公司选择在该
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次债券,则本次债券到期一次性偿还本
金。本次债券利息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 1 个交易日,在利息登
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
计息期间的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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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付息方式
在公司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本次债券采用单
利计息,付息频率为按年付息。
十、续期选择权
本次债券将设置基础计息周期,该基础计息周期为不超过
。在每个周期末,公司有权选择将本次债券期限
延长 1 个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次债券。公
司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
十一、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
本次债券附设公司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
件,本次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公司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
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
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
延不属于公司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十二、强制付息事件及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
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公司不得递延当期
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①向普通股股
东分红(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②减少注册资本。
若公司选择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
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向普通股
股东分红(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
;②减少注册资本。
十三、赎回选择权
除下列情形外,公司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次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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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果进行赎回,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
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次债券。赎回的支付
方式与本次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
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
定办理。
(一)公司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公司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的改变或修正而不
得不为本次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公司在采取合理的审
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公司有
权对本次债券进行赎回。公司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
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
上述公司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关于公司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
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公司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
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公司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
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二)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
会〔2017〕7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财会〔2017〕14 号),公司将本次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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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公司在合
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次债券计入权益时,公司有权对本次债券进
行赎回。
公司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
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
公司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
相关会计处理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公司有权
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公司如果
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会计
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离年度末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
但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公
司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
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次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次债券到期
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
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公司不行
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将继续存续。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
外,公司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次债券。
十四、承销方式
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十五、拟上市交易场所
本次债券拟上市交易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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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决议有效期
本次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决议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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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
议案
各位股东:
为高效、有序完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
人士代表公司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授权内容及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范围内,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债券市场的实际
情况,全权负责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及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
于:确定具体的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票面金额、发行价
格、增信措施、债券形式、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承销方式、配售规则、付息方式、兑付方式、募集
资金用途、续期选择权、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等与本次发行方
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二、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发行可续期公
司债券的申报事宜,以及在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完成发行后,
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的上市、还本付息等事宜;
三、为本次发行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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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四、决定和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发行、上市及还本付息
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
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
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
理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五、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
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市场变
化等情况,对与公司债券的有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
六、根据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债券发行及上市规则,在本
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相关事宜;
七、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款项的接收、
存储及划转活动;开立专项偿债账户,用于偿付本金、利息资
金的归集及兑付;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八、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的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至本
次被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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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修订《金钼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拟对
《金钼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将“股东大会”调整“股东会”、
“半数以上”调整为
“过半数”等表述,并将《金钼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
为《金钼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是删除原制度 5 条,主要为:原制度第 27 条股东大会
文件准备工作、第 42 条至第 44 条公告、表决签名、点票、结
果宣布、第 56 条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及审议方式等细节性工
作内容;
三是合并原制度 2 条,将原制度第 34 条累积投票制适用
条件合并到新制度第 33 条、原制度第 51 条控股股东等不得限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到新制度第 47 条;
四是调整股东会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等程序性规定。具
体包括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相关职权,新增独立董事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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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调整股东会提案权的相关规定。除明确审计委员会承
接监事会的股东会提案权外,新制度第 14 条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 3%降为 1%;
六是新增第 46 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
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
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
作出决议,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七是完善原制度第 52 条,修改后为新制度第 47 条,明确
股东会决议无效、撤销以及轻微瑕疵不影响效力情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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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
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
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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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
会陕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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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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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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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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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
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 1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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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报告出席股东代表人数、所
代表股份数及其占总股本的比例;
(二)选举监票人、计票人(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
(三)逐个审议提案;
(四)与会股东表决;
(五)暂时休会,监票人、计票人及见证律师收集表决单
并统计票数;
(六)会议继续,由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七)主持人宣读股东会决议;
(八)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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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1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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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
项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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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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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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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
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
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
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
决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
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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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
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公司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
股东会有关条款。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
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
于”、“多于”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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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规
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
易所业务规则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
进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2024 年 1 月 25 日修订的《金钼
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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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修订《金钼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公司拟对《金钼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进
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新增“第二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
,明确董事会
及专门委员会的构成;
二是新增“第三章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董事的权利
和义务;
三是对“第四章 董事会职权”进行补充完善,新增“根
据授权,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或者对有关事
项作出决议”等 5 项职权和规范表述;
四是根据《公司章程》,完善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规范表
述,新增董事长权限专章;
五是对“董事会的议事程序”进一步规范,明晰各环节及
要求。
六是新增“第七章 决议的执行”,明确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管理。
七是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半数以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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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过半数”等表述。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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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行权履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
全体董事。
第二章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 6 名非独立董事、4
名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 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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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以设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设置审计、战略发展和提名与薪酬 3 个专门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召集
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各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由全体董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
咨询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制订各自
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方式、
议事程序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章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三)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材料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
(四)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
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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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席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六)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
人员了解情况;
(八)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第九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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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第四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制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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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和预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子公司、分公
司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根据授权,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
或者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考核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考核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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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制订公司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
预算与清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
案,按照有关规定,批准中长期激励计划;
(十七)制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八)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
部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
评价;
(十九)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决定公司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审
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二十)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
重大事项;
(二十一)制订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十二)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度;
(二十三)决定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
重大事项;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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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相关专门委员会、董
事长或总经理行使,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行使规则,明确授权决策
事项的决策责任。
第五章 董事长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及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闭会期间,授予董事长决定事项的权限范围
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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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以下;
(3)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
以下;
(4)交易产生的利润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以下;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第六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一节 会议召集与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1 名
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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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确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人和邀请有关专家等有关人员列席,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
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接受质询。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没
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
年至少召开 2 次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和其他紧急事项外,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和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
送达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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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前四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
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
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
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
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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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
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
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
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
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
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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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
得委托已经接受 2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
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电
子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
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
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节 提案拟定
第二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
室向公司各部门征询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并应当充分征求各董
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公司重大经营管理
提案,相关职能部室根据党委会要求修改完善后,随附党委会
意见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由股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包括独
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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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
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
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
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节 提案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
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
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
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
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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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
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表示反对、
弃权的董事,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
决权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由董事会秘书在 1 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或者
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
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
通过普通决议时,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通过特别决议
时,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以下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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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四)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行为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通过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1/3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
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
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授权范围和公司
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
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 1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
同的提案。
第四节 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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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在会议结束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记录员签字。出席会议的董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
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
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可以对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提出意见
或建议。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事项,属于董事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由董事长组织安排具体工作。不属于董事范围内的事项,由董
事会安排公司经理层执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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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
门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其他董事可在不影响工作的前
提下,了解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在检查中发现有不实施、消极实施或虽实施但
违反决议的情况时,有权要求和督促总经理或相关人员予以纠正。
第四十六条 对于在实施过程中,若存在下列情况,应及时
向董事会作出报告,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
复议。
(一)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因政策变化而造成决策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决策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其他造成决策无法正常实施的。
第四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
重不良影响的,依据事实、性质及情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董事会议事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决
议事项的;
(二)未经董事会讨论决定而个人私自决策、事后又不通
报的;
(三)未向董事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
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则而造成失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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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规则
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
所业务规则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
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
时亦同。2022 年 5 月 19 日修订的《金钼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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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关于修订《金钼股份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公司拟对《金钼股份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修订,主
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删除“监事”相关表述;二是将“股东大
会”调整为“股东会”。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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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规范独立董事行为,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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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有战略发展、审计、提名与薪酬共 3 个专
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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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上述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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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不能超过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包括本公司),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公司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九
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上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交所依照规定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
查,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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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公司应当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
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因触及上述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或
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
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公司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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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信息库中
选聘独立董事。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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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
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
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
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
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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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
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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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
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
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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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除负责第二十六
条事项外,还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在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除按规定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外,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经
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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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
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
录中的重要内容,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
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
保存 10 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独立董
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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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
知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
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
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
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
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
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意见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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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
效沟通渠道;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不
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
议资料至少十年。
公司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
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
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
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
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
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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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
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公司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监督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
自律规则,对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职: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
事地位谋取私利;
(三)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关联交易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存在第四十二条所列严重失职行为,
或者从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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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没有主观过错:
(一)在审议或者签署信息披露文件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
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
能发现问题的;
(二)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具体异议,明确记载于董事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中,并在董
事会会议中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三)公司或者相关方有意隐瞒,且没有迹象表明独立董事
知悉或者能够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
(四)因公司拒绝、阻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导致其无法对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作出判断,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在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独立董事发现违法
违规行为后,应当及时向公司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且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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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 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 5%,
且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高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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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
关于修订《金钼股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有
关规定,公司拟对《金钼股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进行
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并将《金钼股份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更名为《金钼股份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
制度》;
二是删除原制度 5 条,主要为:原制度第 3 条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第 5 条委托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展网络投票服务、第 10 条向信息公司报送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等细节性工作内容;
三是原制度第 7 条至第 9 条关于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增加临
时提案等内容,合并到新制度第 6 条;
四是新增 5 条,主要为:第 3 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第 9 条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
方式、第 10 条采取累计投票制的议案投票规定、第 12 条持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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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股东账户的股东投票规定、第 14 条公司及律师应对投票数据
进行合规性确认。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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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公司应当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按照
上交所公告格式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
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
过股东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五条 公司在刊登股东会通知时,同时向上交所指定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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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交股东会网络投
票申请。
股东会通知中包括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投票操作流
程、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照相关
的编制要求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 2 个交易日前提
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股东会届次不能出现重复。公司因故取消股东会的,后续的
届次需顺延。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在上交所的交易日召开,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八条 参加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股东会
通知中的投票操作流程进行投票。
第九条 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
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上交所指定的信息公司通过股东
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
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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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前款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
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
操作事项,由上交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
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
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
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
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
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
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一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
同意票。
公司股东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股东会上投票的,应当对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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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股票名义持有人
根据相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
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者其他方式重复进行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
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
的数量总和。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及《公司章程》对特别表决
权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
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
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
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
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
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投票申
报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
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
上交所和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信息公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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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股东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统计议案的投票表
决结果,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
的重大事项无法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
告。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
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
公司网站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议案组”系指由多个需逐项表决的
议案所组成的议案组。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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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
关于修订《金钼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对《金钼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进一步明确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认定范围;
二是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的界定范围;
三是完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日常关联交易特别规定;
四是新增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的披露标准及决策
程序;
五是删除“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等不
适用条款及“监事”相关表述;
六是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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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
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
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
规范。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
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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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
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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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
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
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
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
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
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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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关联人信息档案,
并及时通过上交所网站
“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者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信息。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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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按照上交所规定披露
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第五章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章程或者其他规
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二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提交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会议审议批准,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第五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
向非由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
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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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
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
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
按照第十七条的标准,适用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
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
交金额,适用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
如因交易频次
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
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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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
资额度。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条、
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或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时,达到上交所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
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
的交易事项;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
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
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和上交所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
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
议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
在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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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核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
表决权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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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
披露、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关联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及其他事项
的公允性发表专项意见,并将该等情况向股东会专项报告或通过
在审计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中专门说明的方式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需经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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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七条第(十二)项
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
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
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
程序并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
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
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
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
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
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
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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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关联购买和出售资产
第三十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达到上交所规定
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标的
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标的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
制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
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交易
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
标的回购承诺,
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
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
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
成前解决。
第七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
资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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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
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
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
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
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第
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
达到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
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
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者其他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
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按照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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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关联交易内部管理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方报备情况建立公司关
联人信息档案,每年初发布公司关联人名单。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在其经营
管理过程中,拟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须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
式报告生产运行部,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二)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必要性;
(三)关联交易拟发生的金额;
(四)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五)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生产运行部对上报的关联交易文件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根据
本制度规定提交审议。
第三十八条 生产运行部负责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编制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管理计划,对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过程
监管、备案审批和检查指导,审核、编制和报请非计划性关联交
易,编制和报请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门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要求,负责关
联交易合规结算,并做好系统内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
员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报告关联交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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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及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服务机构提供审计
或者评估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关联交易,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及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
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报送审议批准而未报送的,公司将追
究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具体责任,并将视情节对
包括直接责任人在内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调整岗
位、降级使用、解聘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追究其经
济责任。监管机构另有处分的,不予免除公司给予的处分。情节
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关联交易违规责任追究的调查、
认定,并拟定处理意见,提交公司决定后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
则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超过”不包
括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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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
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拟选举产生第六届董
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
中非独立董事 7 名。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提名严平、张保生、马祥志、罗洛、尹孝刚、段志毅和李少博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 3 年。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附件: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附件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任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宽板厂党总支副书记、书记、副厂长,宝
钛集团有限公司宽厚板材料公司经理,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山西宝太新金属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
宝钛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宝鸡钛业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宝鸡渤海西北商品交易中心总经理,宝钛集团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宝钛装备制造(宝鸡)有限公司董事、宝钛商贸有限
公司董事长,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运行部主
任,企管运营信息部经理;现任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委员,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金
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
曾任宝钛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处副处长、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室
主任、纪委副书记、总经理专务、总经理助理,陕西有色榆林新
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现任金堆城钼业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工会主席,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注册会计师。曾任金堆城钼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处长,金堆城
钼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金钼股份总会计师;现任金堆城
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西北有色地质矿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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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金堆城
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现任
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金堆城钼业股份
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曾任金堆城钼业公司冶炼厂副厂长、钼炉料产品部副总经理,金
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冶分公司钼炉料产品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矿冶分公司副总经理,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金堆城钼业集
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
事。
曾任陕西华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山分公司百花岭
选矿厂厂长,陕西金诚杰出钒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党委委员、
董事、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
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曾任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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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部副经理、经理,法律事务部经理,机关党总支书记,金堆城
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法务部部长;现任金堆城钼
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金堆城钼
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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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
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拟选举产生第六届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提名李富有、王军生、季成和张金钰为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 3 年。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附件: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附件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西安交通大学金融学教授,西安交通大学金融制度与经济政策
研究所所长。曾任西安外国语大学、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渭南
师范学院、温州商学院等高校特聘教授;陕西富晨创业投资公
司、西安泉佑集团公司等公司的经济顾问;现任兰州银行独立
董事、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生导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咸阳分行办公室主任、支行副行长
(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行长,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部副主
任(主持工作)、教务处处长、经济学院院长;现任教育部金
融学类教指委委员、陕西省审计学会常务理事、陕西省经济学
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陕西省金融学会常务理事、金
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行总裁、
高级合伙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堆
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导师。曾任西安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讲师、副教授;
现任西安交通大学教授,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理事,中国材料研
究学会疲劳分会理事、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