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生物: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0 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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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一
名为不同性别的董事。
  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
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
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
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发行人的公司 策略而拟
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六)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
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八)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行政总裁(如有))
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十)负责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此外,
提名委员会亦应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
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
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
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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