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2 证券简称:众兴菌业 公告编号:2026-011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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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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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6 年 01 月 20 日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01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1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
时间。
室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24 人,代表的股份数
量为 165,783,752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94%。其
中 : 通 过 现场 投票 的 股 东及 股 东授 权 委托 代表 10 人, 代 表的 股份 数 量为
络投票的股东 314 人,代表的股份数量为 20,209,300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28%。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7 人,代表的股份
数量为 20,442,988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52%。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的股份数量为 233,688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
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4 人,代表的股份
数为 20,209,300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28%。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姚佳律师、乔诗璐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681,9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6%;
反对 37,1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弃权 64,6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41,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1%。
通过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671,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1%;
反对 39,9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弃权 72,6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30,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3%。
通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684,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1%;
反对 22,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弃权 76,6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43,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48%。
通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姚佳律师、乔诗璐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