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3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
同意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5〕2965号),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7,980,845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7.59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299,999,963.5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160,704.11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3,839,259.44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1月14日全部到账,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005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
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放、管理和使用,
并与保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共同签署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意授
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签署等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保荐人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北特科技(泰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泰国)
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银河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
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
大差异。
截至 2026 年 1 月 14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元)
上海农村商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嘉
定支行
中国工商银
北特科技(泰国)有限 行(泰国)
公司 股份有限公
司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丙
方为保荐人银河证券。
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
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
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更换监管银行,乙方应当配合
甲方进行资金划转以及办理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北特科技(泰国)有限公司,甲方一与甲
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为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为保荐人银
河证券。
(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但应事先通知乙方;甲方同意并准允乙方按照丙方要求,及
时、准确、完整地向丙方提供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所有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
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
处置行为,乙方负有配合义务。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更换监管银行,乙方应当配合
甲方进行资金划转以及办理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
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