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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浩律师、李兴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
加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下午 14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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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
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
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召集。
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2)(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案、出席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日期距
本次股东会已满 15 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
知》中公告的时间、方式、须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9,341,6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798%。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
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会的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范围,并且与《股东会通知》所载事项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方式投票表决,并对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选择网络
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
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下决议:
(1)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0,492,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248,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58%;反对 32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72%;弃权 2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
(2)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0,491,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247,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34%;反对 32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33%;弃权 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3%。
(3) 《关于部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调整部
分专委会成员的议案》
;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 259,203,36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7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 56,959,512 股,占出席会议中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58%。
朱虎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 259,122,86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4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 56,879,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684%。
邢子文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流程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
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
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执业律师:
徐 浩
李兴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