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0 18: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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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26-02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2026〕
  一、《决定书》内容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德伟、阎忠吉:
  经查,2025 年 12 月 10 日,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獐子岛公
司)对参股公司大连普冷獐子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财务资助到期未能收回,你
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 2026 年 1 月 15 日才披露
上述逾期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刘德伟作为獐子岛公司董事长、阎忠吉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你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226 号)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三)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獐子岛公司及刘德伟、
阎忠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措施尽快收回财务资助资
金,依法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同时,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
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
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问题,并将严格按要求进行全
面整改。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责任人将深刻吸取教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
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健全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
制,完善信息披露管理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坚
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提升治理水平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维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合法权益。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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