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潘轶、程安卿律师(以下简
称“本律师”) 就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
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
随同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对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
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 15 日
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形式、召开日期(包括现场会议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和会议审议事项,明确了现
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公告通知的内容,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下
午在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38 号上海外滩瑞吉酒店三楼文森特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黄震先生主持,经全体与
会人员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全部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356 人,代表股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程
;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第 1 号议案属于
特别决议议案。第 3 号、第 4 号议案属于累积投票议案。现场会议由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现场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网络投票在会议公告通知的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