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律师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他 2026 第 00203 号
致: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贵公司(下称“公司”)的《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天禾”)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 法律意见书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
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
知。2026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 97 户,共代表股份 90,172,633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6,030,000 股的 71.5485%。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陈王保先生主持会议。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15 日前。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5 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
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
前述文件外,还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92 户。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认证。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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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程序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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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不含董监高)的表决情况
弃权
同意 反对
议案序
议案名称
号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股) 票数(股) 票数(股)
(%) (%) (%)
《关于变更部
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的《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天禾律师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 浩
经办律师: 李 莉
洪雅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