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0 17: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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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海默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默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
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海默科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管理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利用资金,在不影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正
常经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
于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二)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购买商业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
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证券理财产品、收
益凭证及国债逆回购等品种。
  (三)额度及期限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 5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上述资
金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四)资金来源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五)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审计委员会和第九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次使
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具体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低
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且单个理财产品持有期限不超过 12 个
月。
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
风险。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自有
资金适度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股东获
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 2026 年第一次审计委
员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
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 5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理财产品,能够有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
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董事会审议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额度不超过 5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期限不超
过 12 个月的理财产品,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上述
资金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计划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一凡           庾茜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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