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赋予的各项
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均由董事会成员担任,其中独立
董事 2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
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
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
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
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 四 章 决 策 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 章 议事 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将会议
资料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但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提名
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亲自主持
会议时,应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确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四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
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签字。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
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
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因工作需要,需要聘请或委托外界专业机构完成特
定工作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
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