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的
工作积极性,树立个人薪酬与履职能力、公司业绩挂钩的目标与价值导向,有效
提升公司资产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并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运营能力和核心竞争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办公室、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如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岗位工资+津贴/补贴
岗位工资按公司薪酬制度确定;津贴主要指独董津贴;补贴主要指职称补贴、
工龄补贴、交通补贴等。基本薪酬相对固定。
(二)绩效薪酬=月度绩效奖金+年度绩效奖金+超额业绩奖金
月度绩效奖金根据公司月度分解指标达成情况确定;年度绩效奖金根据年度
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与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超额业绩奖金在达成年度业绩指标基础
上,对超过业绩指标上限部分提取 10%按考核结果分配。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符合监
管要求的激励方式,具体实施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审批及披露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发放。
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兼任其他管理职务且不承担经营管理工作的,不在公司
领取薪酬;在公司承担相应经营管理工作的,可按约定领取固定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
进行披露。
(三)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按岗位及履职情况和公司业绩达成情况,按公司薪酬制度和本
制度确定薪酬标准。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发放
第八条 考核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
(二)每年 4 月 30 日(含)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审
计报告、年度报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高管年度述职报告和考核标准完成对高
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履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代扣代缴事项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
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支付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薪酬支付
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按具体实施方案执行;年度绩效奖金和超额业绩奖
金(若有)应于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成绩效考核评
价后支付;其余薪酬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薪酬支付的约束条件
(一)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基本目标值,且低于目标值下限 500 万元
以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月度绩效奖金按 60%计发,且无年度绩效奖金。
(二)若公司由盈转亏,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无月度绩效奖金,且无年度绩效
奖金。
(三)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期间出现违规违纪、重大决策失误、损
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有权扣减其绩效薪酬,追回已发放的中长期激励收益。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调整机制
(一)定期调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对薪酬方案进行一次评估,
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变化、公司经营状况及战略调整,提出薪酬调整建议,报董事
会审议批准。
(二) 临时调整:当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主营业务变更、行业政策重
大调整等特殊情况时,可启动薪酬方案临时调整程序。
(三)专项调整:公司可以临时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但应按涉及人员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六章 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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