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主
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和投资超过公司主要经营方向、
经营范围的项目以及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认为需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做出评价和
决策的项目,进行研究审议并提出建议。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均由董事会成员担任,其
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
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重大投资
和投资超过公司主要经营方向、经营范围的项目以及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认为需
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作出评价和决策的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具体的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重大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部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评审和决策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的基本情
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投资管理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建议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
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合
同、章程等进行洽谈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法定文件,上报战略与投
资管理部;
(四)由战略与投资管理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
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五 章 议事 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
将会议资料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但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
开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主任委员应以书面或电话或传真或电
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
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
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
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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