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文旅: 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担保并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0 17: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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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天府文旅         公告编号:2026-002
        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担保并支付担保费
                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因开展影视业务需要,同意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成都分行”)申请 4,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为一年期
LPR-20BP(浮动利率,按目前 LPR 测算为 2.80%,最终贷款利率以合同为准),贷
款期限为 2 年,贷款资金用于日常经营周转、置换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流动资金
类贷款,全额执行受托支付方式。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母公司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文旅集团”)对该笔贷款提供全额保证担保,成都
文旅集团对超股比担保的部分(即担保余额的 70.1%)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为 1%/
年(即按年化 0.701%的费率收取担保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编号:2025-089)。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及成都文旅集团分别与广发银行成都分行签署了《额度贷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与成都文旅集团签署了《融资担保协议》。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广发银行成都分行签署的《额度贷款合同》
                      -1-
限以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的内容为准,每笔借款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 24 个月。
  (上述“额度有效期”是指本合同所约定的额度贷款的实际发放期,在额度限额
和额度有效期内发放的贷款并非必须在额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清偿。具体每笔贷款的
实际发生日与清偿日等要素以借款借据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1)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具体适用的期
限档次以借款借据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为准。
  (2)贷款利率定价公式按照在定价基准利率基础上加减一定基点的方式执行,具
体加减基点以每笔贷款的借款借据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记载内容为准。
  (3)贷款利率按浮动利率。根据实际放款日当日和利率重定价日当日定价基准利
率和定价公式确定贷款利率。贷款期间,浮动周期为 1 年,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每满
一个周期的对应日为利率调整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天为对应日。
  (二)成都文旅集团与广发银行成都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有限公司拟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1 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额度贷款合
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
授信合同)。
                          -2-
  (三)公司与成都文旅集团签署的《融资担保协议》
  甲方: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因融资需要拟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4,000 万
元,贷款期限 24 个月,年利率不超过一年期 LPR-20BP(按目前 LPR 测算为 2.8%,
贷款利率以合同约定为准),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按期归还本金,贷款用途为日常
经营周转、置换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流动资金类贷款,全额执行受托支付方式。
甲方拟为前述乙方的对外融资提供全额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次担保”)。
  (1)根据市场行情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为乙方超股比担保的部分(即担保
余额的 70.1%)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为 1%/年,按照超股比担保部分的实际担保余
额及占用时间计算对应担保费(即按年化 0.701%的费率收取担保费)。
  (2)担保费从甲方承担本次担保责任的银行贷款到账日开始计算,日担保费率=
年担保费率/360。
  (3)担保费支付与乙方本次融资的银行付息方式保持一致,支付金额以甲、乙双
方确认一致的为准,乙方应在银行贷款结息日的当日 18 点之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当期
应付担保费。
  乙方应当在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清偿,乙方逾期未清偿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未清偿金额的万分之 3 每日支付相应违约金。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广发银行成都分行签署的《额度贷款合同》;
  (二)成都文旅集团与广发银行成都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三)公司与成都文旅集团签署的《融资担保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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