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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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均为非执行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现
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核数公司的前任合伙人在终止成为该公司合
伙人的日期或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
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
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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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
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
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审计法务部,审计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由审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督
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按适用的标
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以及
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外部审计机构
辞职或辞退外部审计机构的问题,以及就外聘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核
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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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监察二者之间的
关系;
(四)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
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
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审计委员会应针对下列事项加
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一切适用法律法规规定;
审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
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
员、监察主任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五) 审查提交由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融资方案;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组织内控检查,评估内控缺陷
并监督整改;
(七)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检讨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
控系统;
(八)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
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
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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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九)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
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十)检讨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十一)检查外聘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
件》、外部审计机构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
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十二)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聘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
《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十三)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十四)检讨公司就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
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的安排,确保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
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十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十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开始前,与会计
师事务所讨论确定审计范畴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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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
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
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
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
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
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
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
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
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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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
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
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
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
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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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
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
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
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
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
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
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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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
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本细则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
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
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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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其秘书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内部财务
分析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充
分,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会
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如遇必要或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
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
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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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委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审计委员会须至少每
年与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
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
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会议并同意会
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秘书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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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
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全体委员,初稿供委员表
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纪录之用,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