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 567 号银丰科技公园 2 号楼
邮编:250102 网址:www.dehenglaw.com 电话:(86)531-8166 3606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德恒或本所 指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科 源制药/上 市公
指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本 激励计划 /激 励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计划 划(草案)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次授予 指
划首次授予
限 制性股票 /第 二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指
类限制性股票 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及董事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激励计划(草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案)》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指
第 1 号》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 11XXG2025003-03 号
致: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科源制药的委托,作为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实情况进行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对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
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
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
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
意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
据、审计及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
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
律师有权且有责任对引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备案及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的批准和授
权如下: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激
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
事已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6 年 1 月 10
日。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 年 1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就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将 2026 年 1 月 16 日作为公司本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
日内;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35 名激励对象 24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
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
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以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
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事项。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